未滿六歲學齡前的兒童神經系統及肌肉骨骼功能會隨著年齡增加而增長、成熟,這些功能可能因產前、產中或產後腦神經或肌肉神經、生理疾病、心理社會環境因素而造成不同程度的落後現象,而在認知發展、動作發展、生理發展、語言或溝通發展、心理社會發展或生活自理方面較同年齡孩子遲緩、不協調或異常時,即可能為發展遲緩。政府為加強照顧發展遲緩兒童,減少接受療育服務之障礙,並減輕家庭負擔,維持家庭功能。
服務說明
針對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提供交通補助與療育訓練補助,以減輕家庭經濟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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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費補助
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之醫療院所或本府認可之單位接受療育之交通費用。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台幣200元,每月最高8次,低收入戶家庭不限次數。(若同1天於同1家醫院進行2種以上療育項目者,以1次赴診計)。
- 療育費補助
至公私立早期療育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中央健康保險局特約之醫療院所或本府認可之單位接受療育之費用。 健保不給付而須自付之費用(掛號費除外),依收據實際支出金額申請,每人每次補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400元。
- 到宅療育費補助
由各縣市政府府委託辦理到宅服務單位組成之跨專業團隊提供之到宅服務所需鐘點費用。
每人每次補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800元。
前項各款補助合計,每名每月最高補助3,000元;列冊低收入戶每名每月最高補助5,000元,且交通費補助不限次數。前項第1款、第2款不得與第3款重複請領。
申請資格
- 未達就學年齡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並符合以下各款條件之一者
持有經行政院衛生署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提供兒童發展評估之區域規模以上醫院兒童發展相關科別所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或證明書。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未領有身心障礙者托育養護費用者。
- 已達就學年齡,經鑑定安置輔導委員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
- 其他經社工員專業評估有必要補助者。
申請程序
申請人可向戶籍地區公所、本市兒童發展通報中心或個案管理中心提出申請,並由各區公所、各縣市兒童發展通報中心及個案管理中心審查後送各縣市政府。縣、市府將款項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各次申辦時間為4個月(01/01~03/31之療育)、7月(04/01~06/30之療育)、10月(07/01~09/30之育)、12月(10/01~11/30之療育)各月之5日前提出申請,費用發生在12月份(12/01~12/31之療育)者,得於翌年元月3日前提出申請。
為有效掌握經費需求,並即時因應以爭取追加預算,補助應於上項期限內提出申請,超越期限者不得追溯。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遲緩兒童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最近6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 受補助兒童或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 有效期間內之發展遲緩綜合報告書、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手冊。
- 療育紀錄卡。
- 療育紀錄及收據憑證黏貼單。
參考資料
臺中市社會局
兒少權益資訊網
發展遲緩早期療育宣導手冊 http://special.ylc.edu.tw/devel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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