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中低收入(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或超過標準但未超過2.5倍)老人(65歲以上)生活津貼是老人福利眾多項目的其中之一,屬於經濟安全類。

此福利是為了照顧65歲以上的中低收入老人,如果他生活困苦或子女沒有能力撫養,也沒有受到政府的公費收容安置,就可以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相關的福利包含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等。

申請資格:

如果已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敬老福利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後,假若還想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只能從中選一個領取。但不牴觸低收入戶生活扶助或中低收入戶老人特別照顧津貼
  • 年滿65歲,最近1年住在台灣超過183日並實際居住在自己的戶籍地
  • 未接受政府的其他生活補助或津貼,也沒有被收容安置
  •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註1)標準之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註1)之1.5倍。
  •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註2)
  • 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房屋未逾650萬元及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
  •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發放津貼的標準:

  • 當月十五日前申請,且經審核通過者,於當月二十日前報請縣政府社會局備查後,即發給當月生活津貼,如係當月十六日以後備齊證件申請者,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生活津貼。
  • 公所審核未通過者,應通知申請人並告知,如有不服,應於文到一個月內向公所提出申覆,逾期未申覆者,視同放棄。申覆以一次為限。
  • 未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 達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以上,未達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一點五倍者,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 領取院外就養金之榮民,資格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其每月所領之就養金及依本要點所領取之生活津貼總額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一萬三千一百元。

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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