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失能老人暨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台北縣政府失能老人暨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是提供失能老人或失能身心障礙者,透過專業訓練的居家服務員到家裡提供身體清潔、家事服務等項目服務,希望可以能紓解原生家庭的經濟、家人照顧負擔的困境,讓失能者能得到良好的照顧。

服務說明

針對生活無法自理、家人無法妥善照顧的失能老人或失能身心障礙者,由受過專業訓練的居家服員到失能者家裡提供身體清潔、家事服務等項目,希望可以藉此達到紓解家庭的經濟、家人照顧負擔的困境,讓失能者能得到良好的照顧。

申請對象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65歲以上老人、50-64歲之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55-64歲之山地原住民,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請外籍看護工或幫傭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

二、前項所稱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輕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為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六項中,一至二項需協助者;或僅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IADL)評估上街購物、外出活動、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五項中有三項以上需要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二)中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為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六項中,三至四項需要他人協助者。
(三)重度失能:經巴氏量表(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ADL) 評估為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走動、穿脫衣褲鞋襪六項中,五項(含)以上需要他人協助者。

服務內容

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換洗衣物、環境改善、家務與文書服務、餐飲服務、陪同或代購物品、陪同就醫等。

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更衣、進食、服藥、翻身、叩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等。

巴氏量表介紹

巴氏量表又稱為巴式指數(Barthel Index)是一種日常生活功能評估量表,在目前台灣長期照護上最常用來評估個案的身體功能的量表。

巴氏量表(BarthelIndex)見附表共評量十項:自我照顧能力七項計有進食、修飾/個人衛生、如廁、洗澡、穿脫衣服、大便控制、小便控制功能及行動能力:移位/輪椅與床上之間轉位、步行/平地上行走、上下樓梯。每一項依完全獨立、需求協助和完全依賴分成2-4級,而各項在同一級有不同的加權計分,給分是依據該項活動障礙需要多少人力、時間協助而定。如移位/輪椅與床上之間轉位功能及步行/平地上行走功能,完全獨立方面各給15分,但洗澡功能、修飾/個人衛生功能的完全獨立者各給5分,其餘項目的功能完全獨立者為10分,總分可以由0分至100分。

評分標準:
0分至20分為完全依賴
21分至60分為嚴重依賴
61分至90分為中度依賴
91分至99分為輕度依賴
100分為完成獨立       

應備證件

1. 申請書

2. 失智症患者並應檢附經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為一分以上之證明文件。

申請方式

逕至各鄉鎮市公所、衛生所、各區域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本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收費標準

老人居家服務收費標準為:每小時一百四十元,每月最高服務二十小時

一、接受補助之對象
1.設籍台北市六十五歲以上因身心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老人(含獨居老人)。
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且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
3.且上述二者須經由台北市社會局聘僱之評估員評估符合收案之對象。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由縣政府全額補助。
二、自費之對象
1.凡有接受服務之個案,且能接受本機構之自費收費標準者。
2.由案家提出申請,經本機構督導或社工評估可提供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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