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總統上任後,為了落實選前提出來的『扶窮濟急減少家庭不幸』政策,所以內政部運用村里在地化通報系統,及早發現忽然遭遇到生活困境的民眾,發揮馬政府『馬上』關懷精神,提供及時的經濟紓困。
補助內容
下面文章中的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戶內人口如有 a.六歲以下兒童、b.在學學生、c.身心障礙者或 d.懷胎六個月至分娩後二個月婦女,每人加計五千元;e.罹患重傷病者,得視其自負醫療費用加計,並以各該分項最高額為限。
死亡:
第一項:
認定基準為未能領取社會保險給付、汽(機)車強制責任險給付、犯罪被害補償、暫時補償金或事故責任賠償。
- 生活陷入困難認定基準
1.家庭已無足資辦理基本葬埋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3.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三萬元
非主要負擔家庭生計者:一萬元
第二項:
已申請保險給付、補償金、賠償金而尚未領取期間。
- 生活陷入困難認定基準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至兩萬元
失蹤:
已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尚未尋獲者(不受失蹤滿六個月之限制)。
- 生活陷入困難認定基準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至兩萬元
非主要負擔家庭生計者:一萬元
罹患重傷:
必須一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且無法工作或取得重大傷病卡證明等且無法工作。
- 生活陷入困難認定基準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或支付醫療費用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至三萬元
失業:
非自願性失業致無法工作或照顧罹患重傷病必須一個月以上治療或療養之親屬,致無法工作之臨時性失業。
- 生活陷入困難認定基準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至三萬元
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工作:
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工作。
- 生活陷入困難認定基準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至兩萬元
其他變故:
其他變故且無法獲得任何補助、救助或保險給付等。
- 生活陷入困難認定基準
1.家庭已無足資維持基
本生計之存款或收入。
2.家庭經濟狀況明顯無法維持基本生計。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一萬元至三萬元
應備文件
-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喪葬補助申請含亡者所有子女戶籍資料)。
- 申請人印章。
- 依申請事由提供最近一個月內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及相關費用支出單據或明細。
- 其他證明文件(如身心障礙手冊、重大傷病卡、在監證明、離職證明、失業證明、失蹤證明、村長證明、退休或退役俸資料等,可檢附影本)。
特別需要注意事項
- 急難事由以最近一個月內發生者,並同一事由以申請一次為限。
-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二分之一以上者。
- 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者戶內人口如有:
a.六歲以下兒童
b.在學學生
c.身心障礙者
d.懷胎六個月至分娩後二個月婦女,每人加計五千元
e.罹患重傷病者,得視其自負醫療費用加計,並以各該分項最高額為限 - 經評估經濟戶長如有理財方式不當,不宜一次發給關懷救助金者,或採分月、分次方式發給關懷救助金,對於戶內人口生活保障較佳等情形,應以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
- 列冊低收入戶符合本要點認定基準表規定者,其因遭逢變故致生活急難之困境,並不亞於非低收入戶之ㄧ般民眾或更為困難,自得依規定申請。
- 失業一年以上已非屬本要點救助對象,另向1957或縣市急難救助申辦協助。
- 離婚屬於家庭變故,適用認定基準第6類「其他變故」,惟仍需實地訪視符合急難事由及生活陷困之認定基準。
- 負擔家計與非負擔家計者認定: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庭生活二分之ㄧ以上者;非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指以其收入負擔未達家庭生活二分之ㄧ者。
- 外籍配偶如與我國籍配偶或親屬具有同居共同生活或互負扶養事實,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以其具有我國籍之親屬為申請人;如確無其他我國國籍親屬,得以其居留証字號及居所辦理申領。
申請地點
村、里辦公室
鄉、鎮、區公所
縣、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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