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服務實施計畫是政府引進民間資源和民間機構相互合作,提供無自理能力或重病臥床之市民已滿足居家服務的照護及需求,以提昇生活品質。
服務對象
服務對象需符合下列資格:
沒有領取重病住院看護補助、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機構式照顧、聘僱看護(傭)或其他相關照顧服務補助者,然後經由評估符合下列兩款之一:
(一)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台北市「65歲以上老人」以及 「50歲以上(含)身心障礙者」,經巴氏量表(表1)評估進食、移位、室內走動、穿衣、洗澡、如廁等6項,達1項以上失能者,六項中有一項得分為零就表示此向失能:
- 輕度失能:1至2項 ADLs 失能者。
- 中度失能:3至4項 ADLs 失能者。
- 重度失能:5項(含)以上ADLs 失能者。
(表1) 巴氏量表
項 目 |
分數 |
內 容 說 明 |
1.進食 |
10□ 5□ 0□ |
自己在合理時間(約十秒鐘吃一口)可用筷子取食眼前的食物。 若需進食輔具時,應會自行穿脫。 需別人幫忙穿脫輔具或只會用湯匙進食。無法自行取食或耗費時間過長。 |
2.上廁所 |
10□ 5□ 0□ |
可自行上下馬桶、穿脫衣服、不弄髒衣服、會自行使用衛生紙擦拭。 需要協助保持姿勢的平衡、整理衣服或用衛生紙。 無法自己完成。 |
3.洗澡 |
5□ 0□ |
能獨立完成(不論是盆浴或沐浴),不需別人在旁。 需別人協助。 |
4.穿脫衣服 |
10□ 5□ 0□ |
能自己穿脫衣服、鞋子,自己扣釦子、上拉鍊或綁鞋帶。 在別人協助下,可自己完成一半以上的動作。 不會自己做。 |
5.平地行走 |
15□ 10□ 5□ 0□ |
使用或不使用輔具,皆可獨立行走50公尺以上。 需他人稍微扶持或口頭指導才能行走50公尺以上。 雖無法行走,但可以操作輪椅(包括轉彎、進門及接近桌子、床沿)並可推行輪椅50公尺以上。 完全無法自行行走,需別人幫忙推輪椅。 |
6.輪椅與床位間的移動 |
10□ 5□ 0□ |
需要稍微的協助(例如:予以輕扶以保持平衡或需要口頭指導。) 可自行從床上坐起來。 需別人幫忙方可坐起來或需別人幫忙方可移位。 |
(二)設籍且實際居住於台北市65歲以上獨居老人,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表2)評估上街購物、外出、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5項,5個項目中若有3項需要協助,係為輕度失能。需要協助的定義為,「上街購物」、「外出」、「家務維持」得分為1分以下,「食物烹調」、「洗衣服」得分為0分。例如:上街購物1分、外出1分、家務維持2分、食物烹調 0分、洗衣服1分、就表示為輕度失能,因為上街購物1分、外出1分、食物烹調0分、都達最低標準即需要他人協助。
(表2) 工具性日常生活工具量表(IADL)
項目 情況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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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街購物 □ 3分:獨立完成所有購物需求。 □ 2分:獨立購買日常生活用品。 □ 1分:每一次上街購物都需有人陪。 □ 0分:完全不會上街購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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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烹調 □ 3分:能獨立計畫、亨煮和擺設一頓適當的飯菜。 □ 2分:如果準備好一切佐料,會做一頓適當的飯菜。 □ 1分:會將已做好的飯菜加熱。 □ 0分:需別人把飯菜煮好、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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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維持 □ 4分:能做較繁重的家事或需偶爾家事協助(如搬動沙發、擦地板、洗窗戶)。 □ 3分:能做較簡單的家事,如洗碗、舖床、疊被。 □ 2分:能做家事,但不能達到可被接受的整潔程度。 □ 1分:所有的家事都需要別人的協助。 □ 0分:完全不會做家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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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服 □ 2分:自己清洗所有衣物。 □ 1分:只清洗小件衣物。 □ 0分:完全仰賴他人洗衣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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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 □ 4分:能夠自己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自己開車、騎車。 □ 3分:可搭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 □ 2分:能夠自行搭乘計程車但不會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 1分:當有人陪同可搭乘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 □ 0分:完全不能出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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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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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測者簽名: |
服務項目
一、家庭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換洗衣物、案主的生活起居空間及居家環境清潔、家務及文書服務、陪同或代購生活必需用品、陪同就醫或聯絡醫療資源或機構、等其他相關之居家服務。
二、身體照顧服務: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口腔清潔、如廁、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上下床、陪同散步、運動、協助使用日常生活輔助器具、其他服務。
服務方式
由台北市政府委託之居家服務單位聘僱訓練合格照顧服務員,依核定服務頻率、時數及項目提供到宅服務。
補助標準及使用規定
民眾得於核定的補助額度內,彈性交互使用日間照顧,但購買日間照顧服務不得超過每週3日,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之失能獨居長者不在此限(補助標準詳如表1、2)。
表1:居家服務及日間照顧交互使用補助標準
補助標準 | (1)低收入戶(2)領取中低老津6,000元 | (1)領取中低老津 3,000元(2)非列冊低收入 身心障礙者生 活補助 | 一般戶 | 說 明 | |
政府照顧服務補助款上限 | 輕度 | 5,750 | 5,175 | 3,450 | 1.經評估符合長照十年計畫補助標準者,得於核定之補助款內交互使用居家服務。2.重度失能者是否收托,需視機 構收託能力而定。3.日間照顧收託對象:年滿65歲以上老人;或年滿55歲以上,患有失智症者。4.民眾部分負擔為收託金額扣除政府補助款。 |
中度 | 11,500 | 10,350 | 6,900 | ||
重度 | 20,700 | 18,630 | 12,420 | ||
日託補助金額 | 輕度 | 750 | 675 | 450 | |
中度 | 750 | 675 | 450 | ||
重度 | 750 | 675 | 450 |
*上述金額計算基準:輕度:230元*25小時;中度:230元*50小時;重度:230元*90小時
表2:居家服務補助款支付標準
每次使用時數 | 民眾部分負擔(元/小時) | 政府補助款支出(元/小時) | 說明 | ||||
(1)低收入戶(2)領取中低老津6,000元 | (1)領取中低老津3,000元(2)領取非列冊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一般戶 | (1)低收入戶(2)領取中低老津6000元 | (1)領取中低老 津3,000元(2)領取非列冊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一般戶 | ||
1小時 | 0 | 18 | 72 | 230 | 212 | 158 | 1.居家服務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2. 每日使用4小時以內,收費及補助標準為每小時230元。3.每日使用時數5至8小時,補助標準為每小時180元,不設定收費標準,但不得超過每小時230元。 |
2小時 | 0 | 18 | 72 | 230 | 212 | 158 | |
3小時 | 0 | 18 | 72 | 230 | 212 | 158 | |
4小時 | 0 | 18 | 72 | 230 | 212 | 158 | |
5小時 | 服務單位收費金額扣除政府補助款 | 服務單位收費金額扣除政府補助款 | 服務單位收費金額扣除政府補助款 | 180 | 162 | 108 | |
6小時 | 180 | 162 | 108 | ||||
7小時 | 180 | 162 | 108 | ||||
8小時 | 180 | 162 | 108 |
*每日使用居家服務以4小時以內政府補助金額:
- 低收入戶或領取中低老津6,000元政府給予全額補助。
- 領取中低老津3,000元或領取非列冊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補助90%。
- 一般戶補助60%。
臺北市97年度居家服務委託單位
服務單位:紅心、獎卿、立心、紅十、松年、伊甸、中國、暹宸、失智、家協、靈糧堂。
申請地點
臺北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各區服務站:
- 東區服務站(南港、內湖)27861288-1948、55582988
- 西區服務站(中正、萬華)23753323、23889595-8420
- 南區服務站(松山、信義、大安、文山)27049114、27093600-1229
- 北區服務站(士林、北投)28389521、28353456-6988
- 中區服務站(中山、大同)25527945、25523234-3270或3272
參考資料
-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 馬偕醫院台東分院
- 宜寧居家護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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