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這項計劃是為了協助遭遇變故或功能不全之弱勢家庭,政府給予補助以紓緩家中經濟壓力、維持子女生活安定,提昇家庭照顧兒童及少年之能力,避免發生兒童及少年受虐的情形,促進家庭恢復正常運作。

服務對象

  1. 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2. 設籍各縣市,或實際居各縣市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3. 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4. 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申請資格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消費1.5倍。
  2. 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
  3. 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1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
  4. 未領取政府其他生活補助或已領取其他生活補助每月未超過本補助標準者,並經社工員評估納為高風險家庭關懷處遇服務對象且需要經濟協助者。

* 所稱全家人口,係指與兒童及少年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姐妹及直系血親。

補助內容

每人每月補助3,000元,扶助期間以6個月為原則。扶助6個月期滿前由本局或相關單位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為有延長必要,最多補助12個月。

應備文件

  1. 申請表。
  2. 全家人口最近一年度所得及財產證明文件。
  3. 學生證正反面影本。(無則免)
  4. 存摺封面影本。
  5. 需備證明下列各款情形之相關文件。
  • 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 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 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 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 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請向直轄市政府社會局、縣市政府申請。

參考資料

桃園縣政府社會處

台中市政府社會局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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