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救助

災害防救法有提到說災害查報以里為單位。當災害發生時,由里長、里幹事,全面調查其轄區受災情形,立即將受災情形以電話通知或傳真報府,必要時得請管區警員及當地政府協同工務、建設、經濟局指派工程人員與消防局人員共同協助。查報應於六小時內完成通報,並由里幹事會同里長勘查後,四日內填繕災害勘查報表 ,交給區公所審核,轉陳當地政府審定撥款辦理救助;但災害情形特殊重大者,不受此限。災害情形嚴重,飲食缺乏時,區公所應設法運送供應;當地政府監督區公所,設臨時災民收容所供給災民膳宿。

救助內容

  • 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受傷,而於災害發生後三十日死亡者。每人發給新台幣二十萬元。
  • 失蹤救助:受災行蹤不明者。每人發給新台幣二十萬元。若救助金於發放後,其失蹤人仍生存者,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 重傷救助:指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自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住院期間)所發生醫療費用總額達重傷救助金金額者。每人發給新台幣十萬元。
  • 安遷救助:因災致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者。其認定標準依據內政部頒訂「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規定辦理。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戶內人口每人發給新台幣二萬元,以五口人為限,每案最高新台幣十萬元。
  • 財物損失:住屋遭天然災害影響生計者。因風災引起水淹之財物損失,以颱風致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豪雨特報造成水災且水淹一公尺以上者為認定標準。每戶最高核發新台幣一萬元。

申請方式與申請地點

災害救助事項申領人應攜帶印章、身分證及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並檢具下列各項證件,自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 死亡救助:可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或祖父母辦理並提供死亡證明書。
  • 失蹤救助:可由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或祖父母辦理並提供失蹤證明(並檢附失蹤人口仍生存繳回救助金之切結書)。
  • 重傷救助:由本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實際照顧者提供醫院診斷或重大傷病證明或醫療費用收據。
  • 安遷救助:由戶長或戶內現住人推舉一人提供災害發生地里長開具之遷居事實證明。
  • 財物損失:由戶長或戶內現住人推舉一人提供里長開具之居住事實證明。

區公所受理後,應於三日內,送當地縣市政府核辦,社會局依規簽辦核定救助金金額,並將核定之結果復知區公所,由區公所轉發救助金。
注:急難救助金及災害救助金事項,同一事由不得重複申領,有重複及不實申領之情形,溢領款項應繳還。

 

參考資料

災害救助法
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
臺中市急難及災害救助作業辦法
桃園縣災害救助金核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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