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

97年10月1日開辦我國25歲以上、未滿65歲,沒有參加軍、公教、勞、農保的人民必須參加的新制度。國民年金法是為了保障國民在老年、身心障礙甚至死亡時能保障保險人及其親、遺屬的基本經濟生活,而特訂此法來保障人民的生活。

國民年金對象

25~65歲台及國民沒有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勞保老年給付且沒有投保軍、公教、勞、農的國民,例如:學生、全職家庭主婦。

繳費金額

  • 一般民眾:
    每個月需付保費674元
  • 低收入戶:
    每個月需付保費0元
  • 身心障礙者:
    輕度每個月需付505元
    中度每個月需付337元
    重度(以上)每個月需付0元
  • 所得標準:
    達當年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者每個月需付505元
    未達當年最低生活費1.5倍者每個月需付337元

繳費相關須知

因為國保這項項目是必須參加的,所以只要符合資格勞保局會主動替大家加保並開繳款單通知。97年10.11月的保費將於97年12月底前寄發,被保險人需於98年1月底前繳納完畢。
繳費方式可由金融機構或郵局轉帳、臨櫃繳納、或至便利商店繳費。

老年年金

資格:
需年滿65歲,且繳納國保保費,有國保年資者。

給付標準:
分為2類,月領。(兩者擇優給付)
A: 17280 x 年資 x 0.65% + 3000
B: 17280 x 年資 x 1.3%
* 須符合按時繳納保費且未領取政府相關社會福利津貼者,才能用A式計算。

身心障礙年金

資格: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過評估無工作能力。
國保期間因生病或受傷造成重度身障者依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若是參加國保前已被評估會重度身障者領取身心障礙基本保障年金。

給付標準:
基本保障金額為4000元
17280 x 年資 x 1.3% (若採用此方法被保險人所領取金額低於基本保障金額4000元的話,
將發放最低保障金額4000元)
* 須符合按時繳納保費且未領取政府相關社會福利津貼者,才能領取基本保障金額4000元。

喪葬給付、遺屬年金

遺屬年金遺屬請領順序:

  1. 配偶及子女
  2. 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姐妹

給付標準:
加保期間死亡

  • 遺屬年金(最低發放3000元)
    17280 x 年資 x 1.3%
  • 喪葬給付
    17280 x 5個月= 86400

領取年金期間死亡(65歲以上、重度身心障礙)

遺屬年金按照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的50%發放

領取喪葬給付時應備的資料:
1、喪葬給付申請書及收據。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4、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5、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遺屬年金應備資料:
1.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3.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受益人是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請領人與死亡之被保險人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資料。

參考資料

勞工保險局

國民年金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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