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難救助

急難救助是指戶中成員發生重大變故,如患病、死亡、遭遇災害或其他意外等事故,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因而窮困或是流落其他縣市的民眾,因缺乏返鄉車資者。這篇與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馬英九總統上任後又另頒布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不同。

申請資格

就內政部社會救助法所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檢同有關證明,可向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急難救助:

  • 喪葬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死亡而無遺屬與遺產者,應由當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葬埋。)
  • 醫療救助:戶內人口遭受意外傷害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 生活救助:負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營服役、入獄服刑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者。
  • 行旅救助:流落外地,缺乏車資返鄉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其申請酌予救助。

服務內容

各地縣市規定不同,以下會列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其他縣市則要自行上網去查詢

台北市

  • 喪葬救助: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但情況特況者,最高可核發新臺幣2萬元。
  • 醫療救助 :新臺幣1萬元以下,但情況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臺幣2萬元。
  • 生活救助:新臺幣4,000元以下,但情形特殊者,最高可核發新臺幣2萬元。
  • 川資(行旅)救助 :單程莒光號以下火車票或國光號以下汽車票。居住或前往臺中以南者,得加發1餐餐費。

備註:
以上所列4種救助項目,每次申請依其事由擇一項目核發為限。
申請傷病救助者,以每2個月申請乙次為限;申請川資救助者,以每6個月申請乙次為限。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
救助金額在新臺幣2,000元以下者,由承辦人核定。在新臺幣5,000元以下者,由課長核定,超過新臺幣5,000元者,簽請區長核定。

台中市

  • 喪葬救助:每人最高新台幣伍仟元;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每人最高新台幣一萬元;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每人最高新台幣二萬元。
  • 醫療救助:檢據並以自付額七成計算,每人最高新台幣三萬元。
  • 生活救助:每案最高新台幣一萬元。
  • 行旅救助:單程返鄉乘車換票證。

高雄市

  • 殮葬救助:低收入戶補助10,000元;中低收入戶補助6,000元。
  • 傷病救助:住院醫療費自付額5,000元以上未滿10,000元者,補助2,000元;自付額10,000元以上未滿30,000元者,補助4,000元;自付額30,000元以上者,補助6,000元。
  • 生活救助:因失業、失蹤、入營服役或入獄服刑無法工作及財產或存款帳戶因遭強制執行、凍結或其他原因未能及時運用者,補助2,000元;因病無法工作在家休養,有診斷證明證明者,補助3,000元;能證明生活困境已符合中低收入戶標準者,補助5,000元。
  • 交通費救助:缺乏交通費者,補助所需鐵公路等乘車換票證,離島地區補助與船票同值之現金;臺中以北得酌情補助餐費80元。

注:社會救助法實施細則的殮葬救助有提到鄉 (鎮、市、區) 公所辦理葬埋時,應將所知死亡者之性別、身世、出生與死亡年月日、埋葬地點及死亡原因列冊登記保存;戶籍不明者,並應將其照片、身體特徵或其他足資辨識之資料列冊登記保存。協助辦理葬埋之鄉 (鎮、市、區) 公所,應將前項列冊登記保存資料,送原請求協助鄉 (鎮、市、區) 公所保存。

受理單位

各洽地鄉、鎮、區公所的社會(建)課

申請流程圖(轉載至桃園縣龜山鄉公所)

申請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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