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大溫暖計畫的一環,主要是針對個人或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而陷入困境急需救助和處於貧窮邊緣而急需救助的經濟弱勢家庭提供急難救助、就業輔導、職業技能訓練、創業理財、短期小額貸款、醫療照顧、照顧服務、就學輔導、人身保護、法律扶助等多項福利措施,協助經濟弱勢家庭逐漸自立自強、脫離貧困。
申請資格
- 經營事業不善致生活陷於困境者;失業未能領取失業救助或給付且無收入,生活陷於困境之家庭;或領取失業給付期間已過仍未紓困,生活陷於困境者。
- 因經濟性因素有自之虞通報個案,生活陷於困境者。
- 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尚未核准期間生活陷於困境者。
- 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存款帳戶經凍結或其他特殊情事,致家庭財產未能及時運用,陷於困境者。
- 處於貧窮邊緣之經濟弱勢家戶急須救助者。
服務內容
- 急難救助
實施對象經評估生活陷入緊急危難者,依照「弱勢家庭脫困急難救助作業要點」之規定(附件3)發給急難救助金,給付方式及基準:
- 實施對象之第1類、第2類、第5類:按月或分次發給1個月至3個月,經評估有必要得延長3個月;給付基準為台灣省及福建省比照低收入戶第二款,台北市、高雄市比照低收入戶第二類生活扶助費,發給家庭生活補助、兒童生活補助及高中(職)以上在學學生就學生活補助。
- 第3類及第4類救助對象:一次給付方式發給新台幣5仟元至2萬元。
- 短期緊急居宿安置庇護
- 實施對象經評估有短期緊急安置庇護需求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優先轉介至適當機構安置;無法轉介適當機構者,再轉介民間社團、宗教團體協助提供短期住宿。
- 前項措施仍無法獲得協助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其必要性與急迫性,於受協助期間以急難救助或結合民間資源補助其短期居宿費用。
- 由有待售國宅之縣(市)政府,以轄內國宅餘屋提供緊急短期借住服務。
- 緊急醫療補助
- 實施對象經評估無力負擔健保費用時,先轉介公益團體協助或補助受協助期間之健保費1個月至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3個月。
- 實施對象經評估於受協助期間有就醫需求時,如因病情需要,至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就醫,其無力負擔就醫費用時,運用署立醫院各院年度編列之社會服務暨醫療救助基金予以協助,每案以兩萬元為上限。
- 實施對象經評估於受協助期間有就醫需求時,協助至署立醫院外之其他醫療院所就醫,其無力負擔就醫費用時,依社會救助法第20條、內政部訂頒縣(市)醫療補助辦法第3條之補助標準,補助就醫之健保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療費。
- 協助處堙受協助期間前所積欠健保費及受協助期滿後仍無力繳納健保費:(A)依「全民健康保險經濟困難及經濟特殊困難者認定辦法」,輔導其申請紓困基金無息貸 款;若其不符或未申請紓困基金貸款者,協助其辦理分期攤繳保險費。
- 實施對象經評估符合資格者,未能使用健保就醫時,如確有緊急醫療需要,得依社政單位之轉介文件,以健保身分就醫
(B)由健保分局視個案需要,於受協助期滿後,協助其辦理分期繳納保險費,以維持健保身分就醫。
- 精神疾病診斷與治療
- 協助實施對象家中精神病患、藥癮、酒癮或自殺個案之緊急就醫。
- 將實施對象家中有需要緊急醫療及強制住院之精神病患者,納入「強化精神病患緊急送醫服務方案」派遣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提供全天候之專業診斷與醫療處置。
- 實施對象家中有精神病患者,轉介予各縣市衛生局協助提供訪視,並依訪視結果對轄區內需高關懷的精神病患者,轉介至該縣市由行政院衛生署社區關懷照顧計畫補助單位,提供社區關懷照顧訪視員到宅定期訪視與評估
- 就業扶助
- 就業諮商
- 職業媒合
- 職業訓練
- 交通補助
- 助學措施
- 協尋復學
- 輔導安置
- 獎助學金
- 急難救助
- 就學貸款
- 課後輔導
- 補助營養午餐
- 輔導入學
- 法律扶助
- 轉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提供法律諮詢及補助。
- 轉介大學法律服務社及法律專業團體(律師),提供義務性法律諮詢及服務。
- 如不符前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訴訟費用補助對象者,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其必要性,補助因刑事詐欺受害所生之民事損害賠償訴訟費用,每人最高補助新台幣5萬元。
- 人身、財產安全保護
- 協助被詐欺民眾將詐騙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凍結帳戶內金錢。
- 警察機關金融機構立即啟動聯防機制,協助被害人追回被騙款項。
- 加強對受暴力討債個案住宅附近之巡邏勤務,保護人身安全,並成立專案小組積極查緝,防範個案再度受害。
- 照顧服務
- 實施對象為經評估家中主要照顧者無力照顧幼兒且家中無其他親屬可協助者,優先協助至鄰近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臨托,無法進入公立托兒所或幼稚園者,協調至私立托兒所或幼稚園,並由政府補助每人每月1500元,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家中幼兒如未滿2歲,優先提供轉介服務)。
- 實施對象經評估家中有老人及身心障礙者需協助照顧,優先提供居家服務補助
- 提供家庭支持或重建計畫
- 創業與理財
- 創業諮詢服務
- 創業養成培訓
- 設置創業家圓夢坊提供創業輔導。
- 申辦創業貸款,貼補貸款利息
受理單位
1957 專線。直轄市、縣(市)政府服務窗口
申請流程
實施步驟
一、 自行求助:
- 設置服務專線,供求助者自行打電話求助。
- 直轄市、縣(市)政府除專線服務外,亦須整合各種服務窗口供民眾求助,接案工作人員於接受求助後,應立即填寫接案紀錄。
- 接案後,經初步評估有人身安全危害之虞者,應立即通知醫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或警政、消防單位提供緊急協助。
二、通報轉介:
- 宣導呼籲需協助者之親人、鄰里、社區、村里長、村里幹事、社團、學校、宗教團體、便利商店、金融機構、警察單位、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機構等共同加入通報行列。
- 如發現有協助之需求者,向上述專線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服務窗口通報或轉介。
三、評估審核:
- 除須緊急介入之個案外,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於接獲通報或轉介之個案應於72小時內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訪視。
- 社會工作人員除進行訪視外,應收集求助者其他相關資料進行綜合評估。
- 符合本計畫求助資格者,針對受助者個人及家庭之個別需求,擬訂協助計畫,整合相關資源,提供協助。
- 資格不符但有其他服務需求者,轉介至其他適合其條件之相關機關或民間團體繼續提供服務。
四、介入服務:
- 緊急介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接獲個案通報,或轉介之後,經初步評估,發現有立即介入之必要者,得採緊急介入方式,提供協助,如餐飲提供、被服供應、現金補助、人身安全保護、短期緊急庇護居宿安置、醫療等服務。
- 持續協助:依社會工作綜合評估結果,提供符合其需求之短期服務。
- 年節關懷:於逢年過節,給予受助家戶慰問關懷。
五、定期追蹤:
- 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於接案後,應結合社區鄰里或志工,定期追蹤受助者之生活狀況,必要時得提供立即性協助。
- 社會工作人員須針對受協助者條件之改變,適時檢討修正個案之家庭協助計畫,並對具多重問題之家庭進行個案管理。
六、教育宣導
- 內政部應整合中央各部會、直轄市、縣(市)政府服務電話與窗口資訊,及本計畫服務內容公告周知,並積極宣導。
- 內政部應整合各相關部會、地方政府、民間團體工作人員,進行觀念溝通、教育訓練,以利本計畫推動。
參考資料
弱勢家庭脫困計畫實施方案(核定本)
行政院社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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