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境遇婦女:指六十五歲以下之婦女。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臺灣
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
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所稱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係指指實際與六歲以下子女共同居住,且每月工作收入,不超過當年度最低基本工資(97年度為17,280元)】。
6.夫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經本局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特殊境遇婦女之福利
為加強照顧婦女福利,扶助特殊境遇婦女解決生活困難,給予緊急照顧,協助其自立自強及改善生活環境,特制定臺北市特殊境遇婦女扶助條例,包括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及創業貸款補助。
緊急生活扶助
按當年度公告之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三個月;已為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次最多補助二個月。每人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已接受政府公費或委託機構收容安置期間不得申請本項補助。
申請資格:
申請人須符合特殊境遇婦女資格。
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六個月內內具申請表,社會救助調查表及其他 證明文件逕向當地區公所民政課申請,核轉本府社會局辦理。從申請至審核及撥款約二十七天。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全家人口戶籍資料。
- 全家人口財稅資料。
- 領款收據。
- 特殊境遇婦女本人郵局存摺影本。
- 如委託他人代辦,需檢附代辦授權書及代辦人身分證影本。
- 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本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居留證明..等)。
兒童托育津貼
特殊境遇婦女之未滿6歲子女,且就托於本市私立立案托教機構,並符合機構法定收托年齡,每人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申請資格:
申請人須符合特殊境遇婦女資格,且子女未滿6歲,就托於私立立案托教機構,並符合機構法定收托年齡。
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於兒童實際就托機構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據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公所申請。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全家人口戶籍資料。
- 全家人口財稅資料。
- 調查表。
- 幼兒機構收據正本。
- 特殊境遇婦女本人郵局存摺影本。
- 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居留證明..等)。
法律訴訟補助
其民事、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律師費用(含撰狀費)及撰狀費用。但聲請保護令、律師諮詢費用、法院訴訟及裁判費用不予補助。每案每審最高補助5萬元,每案最高補助20萬元。
申請資格:
家庭暴力受害。
申請程序:
訴訟事實發生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申請或家暴中心社工員協助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
- 法律訴訟補助申請書
- 全戶戶籍謄本
- 全戶財稅資料
- 社會救助調查表
- 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保護令、警政受理通報單..等)
- 律師費用收據正本
- 訴訟或判決書影本
- 領款收據
補助金額:
最高金額以新台幣伍萬元為限。
傷病醫療補助
婦女及其6歲至未滿18歲子之女,如3個月內自付醫療費超過5萬元,超過5萬部份最高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或未滿6歲之子女,其自付醫療費用費,每人每年最高12萬元。
申請資格:
申請人須符合特殊境遇婦女資格且婦女及其6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或婦女之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申請程序:
傷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據書表及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辦。
未滿6歲之子女,應先向當地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至保險人特約醫院就診,由醫院按月造冊向縣政府申請。
應備文件:
- 全戶戶籍謄本
- 全戶財稅資料
- 傷病醫療費申請表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 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 領款收據
子女生活津貼
特殊境遇婦女其未滿15歲之子女,每人每月最高補助基本工資十分之一(97年為1,728元),補助金每季核發一次。直到子女滿15歲為止。
申請資格:
申請人須符合特殊境遇婦女資格且有未滿15歲之子女。
申請程序:
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辦,每年申請一次。
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全戶戶籍謄本
- 全戶財稅資料
- 社會救助調查表
- 依照申請之項目提出所需證明文件
- 特殊境遇婦女本人郵局存摺影本
創業貸款補助
利息補貼以新台幣1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申貸者前3年不需負擔利息,第四年起負擔年息1.5%,補貼期限最長7年。
申請資格:
凡年滿20歲以上,65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及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ㄧ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得申請創業貸款補助:
1.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3.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者。
4.夫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申請程序:
符合規定之特殊境遇婦女,得向金融機構申請政府舉辦之創業貸款,經同意核貸,由承資金融機構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其補貼條件如下:
1.每人已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德同時重複領取同性質之貸款或利息補貼。
2.申請人應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並實際參與工作。
應備文件:
- 申請表。
- 全家人口戶籍資料。
- 全家人口財稅資料。
- 領款收據。
- 相關證明文件(如死亡證明、警察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之收執聯、離婚判決書及確定書影本、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影本、家庭暴力事件驗傷診斷書影本、暫時/通常保護令影本、學生證正反面影本、最近3個月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正本、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在監執行證明書、保安處分處所執行證明書、居留證明..等)。
參考資料
台中市政府社會處網站
太法條型,主段跟其他分段要有啣接文字
法律訴訟補助、傷病醫療補助都還沒申請到,為什麼會有「領款收據」
如何介定「無力負擔」?
子女生活津貼「每年申請一次」是指每年發一次錢?檢核一次?要重新申請?會不會提醒?
[...] 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每人每月最高補助1,500元。 (註:相關內容請參閱特殊境遇婦女福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