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的之相關規定,有列冊低收入戶和中低收入戶可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列冊低收入戶極重度、重度及中度每人每月核發7,000元,輕度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列冊中低收入戶的極重度、重度、中度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輕度每人每月核發3,000元。

一、前言

內政部在民國93年低收入戶生活狀況調查報告中指出,低收入戶對於社會救助服務措施的需求排行第二是身心障礙者的額外生活津貼,所以針對全家總收入平均分給每個人後,達最低生活費用標準或超過標準但未超過2.5倍的身心障礙者可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有入冊於中低收入戶的身心障礙者能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Disabiility Living Allowance)列冊低收入戶極重度、重度及中度每人每月核發7,000元,輕度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列冊中低收入戶的極重度、重度、中度每人每月核發4,000元,輕度每人每月核發3,000元。若同時領取政府所提供相關、其他生活津貼者,只能從中選擇一個,最高領取的金額總和不能超過基本工資17280,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院外就養金不在此限。

二、申請程序

申請人準備好文件後到鄉、鎮公所辦理,由各村幹事(各村辦公處)受理申請案件,公所承辦人負責初審申請案件,若初審符合規定者會轉給縣政府,不符合規定者會發函通知申請人;轉至縣政府社會局後會複審核定,符合規定者縣政府會發函至鄉公所、申請人,資料建檔、核撥補助款;不符合規定者將通知鄉公所並由鄉公所通知申請人,申請程序大約19天。

三、具備文件:

1.最近三個月的全戶註1戶籍謄本乙份(包含所有子女,出嫁女兒也須申請)
2.申請人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乙份 。
3.全戶不動產證明及所得證明(可由村辦公處代為申請)。
4.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5.申請人及戶長的印章。
6.綜合所得稅完稅證明(包括本人、子女及共同生活或申報撫養納稅義務人)及財產證明。
7.其他證明文件(註2)。

※註1
全戶範圍:
1.所有負扶養義務之子女及配偶。
2.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之共同生活或同一戶籍父母、旁系血親及其他負扶養義務之親屬。
3.綜合所得稅列入扶養親屬寬減額之納稅義務人(係指申報人及其配偶)。
4.父母為申請人之家庭,若子女分居均未與父母同一戶籍居住者,申請時應將全部負扶養義務子女收入併計;如係其中一子女與父母居住時,以實際居住一起者為戶內人口;已出嫁女兒且未與父母共同生活者,其收入不併計。
5.身心障礙者成年未婚、單獨分戶、寄居或離婚單身,其父母應計入。

※註2
1.戶內人口中年滿十六歲以上在學學生應檢附學生證明文件。
2.患有重大疾病者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3.教師及職業軍人請附薪資(餉)證明單。
4.戶內人口具榮民身份者,請附院外就養金或俸金通知單。
5.具領月退休俸人員檢附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或存摺證明。
6.工作有所異動時,檢附原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需工作單位證明)。
7.其他必要證明文件,如:在監證明、在營證明、失蹤證明等等。

四、申請標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低於最低生活標準、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標準2.5倍(符合低收入戶跟中低收入戶標準)。
2.全家存款本金(含存款本金、有價證券、股票及投資)之計算為1人之存款本金為200萬,戶內人口每增1人增加25萬元。
3.全家人口財產(土地、房屋)未超過公告現值650萬以上。
4.有領取身心障礙手冊。
5.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五、結語
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的申請跟地方財政貧富有關,如果地方政府的財政赤字越高,申請的難度也就越難,單單靠這種選擇性的社會救助要脫貧似乎不太可能,再者中低、低收入家庭因收入為考量不太可能把家中的身心障礙者送到機構去安置
使得為了照顧家中的障礙者讓身活品質無法提昇,要如何讓中低、低收入戶生活改善,政府所要思考的家庭支持性服務應該更全面更能貼近實務面,同時也要教育中低、低收入戶瞭解自己可用的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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