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年單親培力計畫

 

鼓勵單親進修,並對單親進修提供部分補助、對子女照顧提供支持性的服務以利單親專心向學。並且提昇弱勢單親的專業知能,促進就業能力,因應就業挑戰及生活,增加社會競爭力,進而獨立自主,自立脫貧。

補助內容

補助弱勢單親就讀大學校院及高中(職)學費、學雜費與學分費,及進修學位期間12歲以下子女臨時托育補助費,鼓勵其取得學位。

 

補助對象

五十五歲以下單親並符合下列條件:

  1.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配偶受徒刑或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含強制戒治)執行中、遭受婚姻暴力與配偶分居之單親,並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單親需提出曾經受暴證明(如:警方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或報案單、保護令或判決書影本)並經社工人員轉介申請。
  2. 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大學校院並修習學位中(含大學、技職、師範、體育學院;不含碩士班、博士班)。
  3. 家庭總收入平均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消費性支出1.5倍。* 98年標準:台北市、高雄市、台北縣每人每月26,483元,臺灣省各縣市每人每月24,150元,金門、連江縣每人每月18,500元。
  4. 全戶家庭存款本金及投資平均未超過最低生活費用二點五倍所計算之全年金額。*98年標準:台北市每人全年436,740元,高雄市每人全年339,270元,臺北縣每人全年323,760元,臺灣省各縣市每人全年289,800元,金門縣、連江縣每人全年222,000元,存款本金之推算依所得資料利息及當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計算
  5. 未領取政府學費、學雜費、學分費補助者。

 

申請時間

1.本年第1學期(97學年下學期):98年3月15日至98年4月30日止。

2.本年第2學期(98學年上學期):98年9月15日至98年10月31日止。

補助期限

單親於修業年限內提出申請,資格符合者可申請補助二學年、未滿一學年,以一學年計之,期滿應重新申請。

申請文件

  1. 申請表
  2. 全戶三個月內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影本
  3. 全家人口各類所得資料
  4. 學(雜)費、學分費收據正本
  5. 學生證影本
  6. 申請人銀行或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7. 申請臨時托育費者附合格保母資歷證明(含幼保相關科系畢業證書;兒童福利人員、保母或課後照顧訓練結業證明等)或托育機構臨托證明、收據正本

參考資料

內政部社會司

Comments are clos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