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此項福利主要是用來幫助居住於台中縣的低受入戶婦女及其新生兒,只要婦女符合低受入戶的資格,可於生產六個月內向台中縣政府申請低收入戶生育補助,此項補助的目的是在於能增進婦女福利外也希望能讓婦女安心照顧子女。

補助對象

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台中縣滿6個月以上之產婦。若產婦為外籍配偶得不受設籍之限制,但須由調查員調查實際居住狀況。

除了上述外也需要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

  • 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者。
  •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公告現值新臺幣650萬元整。
  •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由存款利息推估,超過一定金額者,不得申請。(* 一定金額之計算:全家人口數一人為新臺幣40萬元、二人為新臺幣50萬元,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10萬元,依此類推,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

*同一戶籍內創立新戶一年以內者仍須併計原戶籍內直系血親之財稅

(一)申請人、配偶、子女及同一戶籍之直系血親皆須列計,需注意下列各點:

  1. 若丈夫死亡,仍須檢附其丈夫之所得及財產證明,除薪資所得外,其餘一併合計審核。
  2. 若申請人及配偶或新生兒分屬不同戶籍,則各戶籍中之直系血親皆須列計。
  3. 若申請人未婚、離婚,但新生兒已由生父認領者,則生父須列計。

(二)大陸或外籍女子與臺灣地區人民結婚,並依戶籍法規完成結婚登記者,列入全家人口範圍計算。

(三)全家人口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工作能力。  

      *但有工作收入則依實際收入計算:

  1. 未滿16歲者。
  2. 16歲以上,須附在學證明無工作收入。*就讀夜間部或進補修學校仍需列入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內。
  3. 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
  4. 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者(中度以上)。
  5. 罹患重傷、病,需要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者;及需照顧上述之親屬致不能工作者。
  6. 其他特殊情形,確實無法工作者。

補助標準

於產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每次補助新臺幣5,000元之生育補助,雙生以上者補助按比例增給。

申請方式及流程

  1. 申請人具相關申請表件及需檢附各種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
  2. 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應儘速辦理並完成初審,報由台中縣政府核定後將結果通知鄉、鎮、市公所轉知申請人。
  3. 若是申請經核准後,會統一將補助款由郵局撥款入帳。

應備文件

* 所附資料若為影本的話,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的印章。

  1. 申請調查表。
  2. 最近3個月內出生之新生兒出生證明。(*若已報戶口並於戶籍謄本上可見新生兒之資料者免附。)
  3. 最近3個月內之全戶之全部戶籍謄本。
  4. 所得及不動產證明。
  5.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若申請者因特殊原因無法檢附申請者者或其丈夫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者,則申請者檢附同意將此補助款匯入其它帳戶之切結書。)

 

參考資料

台中縣政府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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