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指的是全家總收入平均分配到全家人口後,每個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97年度最低生活費:台北市14,152元,高雄市10991元,台灣省各縣市9829元。) ,且家庭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低收入戶分成三類,第一款: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第二款:家庭應計算人口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總人口數三分之一;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第三款: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大於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未超過當年度最低生活費用。縣、市政府也可依據財力提供特殊項目救助及服務,相關福利有低收入戶住屋租金補助、低收入戶暨中低收入戶醫療看護補助等
一、申請資格:
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標準9,210元(九十七年度)以下。
2.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金額未超過260萬元以下。
3.家庭應計算人口之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合計每人每年未超過55,000元。
4.不得重複領取低收入戶生活補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戶老人生活津貼、兒童少年生活扶助,僅得擇一領取。
註:依社會救助法第五條全家人口之範圍應包括:配偶、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服務內容:
1、生活扶助:
1. 生活津貼-符合一款扶助戶,戶內補助人口每人每月補助7,100元;二款扶助戶,每戶每月補助4,000元。
2. 學生生活津貼-15歲以下兒童少年每月補助1,800元,就讀日間部高中職無工作收入者每月補助4,000元。
3. 老人及身障津貼-戶內補助人口滿65歲以上老人每月補助6,000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月補助4,000元,中度以上者 每月補助7,000元
4.三節慰問金(春節、端午節、中秋節):列冊低收入戶每戶發放春節慰問金2500元、端午節、中秋節每戶發放1500元
2、醫療方面:1. 列冊低收入戶人口均可享有福保,健保費由市府負擔;並可減免全民健保給付範圍內的醫療費用。
2. 遇傷病住院之時,如有必要可申請傷病醫療看護費用補助。
3、教育扶助:(a)子女教育費補助(二者擇一)
1. 子女教育之學雜費減免。
2. 以學期補助:國小1000元/國中2000元/高中職4000元/大專(學)6000元。
(b)就讀公私立之立案幼托園所,且未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扥育津貼者,每月補助1,500元托育津貼。
4、住宅租金補助:每月補助金額:(人口數計算以列冊為準)
1. 戶內五人以上者4,000元/月。
2. 戶內二至四人者3,000元/月。
3. 戶內一人者1,000元/月。
5、生育補助:婦女妊娠滿6個月(24週)後,即可申請生育補助10,200元/胎(雙胞胎、多胞胎不加倍補助)
6、以工代賑:列冊當年度低收入戶,年滿18歲以上,有工作能力者(具基本電腦文書處理能力)可應徵以工代脤工作機會。
註:低收入戶成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其原領取現金給付之金額增加百分之二十至四十之補助:
1. 年滿六十五歲者。
2. 懷胎滿六個月者。
3.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前項補助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三、應備文件:
1、 社會救助申請調查表。
2、 全家人口最近三個月內全部戶籍謄本。
3、 全戶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 全戶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5、 全戶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
6、 有工作能力者之勞保投保資料表。
7、 切結書。
8、 申請人之印章。
9、 其他相關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如:學生證正反面影本、失蹤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在營證明或軍人身分證影本、在監證明、離婚協議書…等)。
註:每年年底辦理次年度複查作業
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本法第九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通知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依規定辦理,並自事實發生之日起註銷其低收入戶或戶內人口資格並自次月起停止其生活扶助費:
(一)戶籍遷出本市者。
(二)遷出戶內者。
(三)死亡者。
(四)收入或資產等增加致不符本法第四條規定者。
前項溢領之生活扶助費,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以書面命申請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自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以現金繳回區公所或按月抵扣其生活扶助費至溢領金額繳清為止;若因戶內人口死亡而溢領生活扶助費時,其家屬須繳回其溢領金額;惟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期滿未繳回者,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社建課)
五、參考資料
內政部全球資訊網http://sowf.moi.gov.tw/10/new1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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