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出養服務

收養服務最主要是在幫助想要有孩子且有意願收養孩子的人。出養服務主要是在幫助不適合或者是有其他困難無法照顧孩子且有意願出養孩子的父母。但不論收養還是出養這兩者的目的都是在幫助一個需要家的孩子,透過社會的管道替他們找尋一個能夠他們快樂成長、且能夠得到愛與歸屬的家。

收養:又稱領養,是非直系血親的雙方,經過法律認可的過程,建立親子關係,使得失依兒童及少年能獲得一個完整、永久的家,同時也為希望能收養孩子的父母覓得子女,並將孩子視同親生。有些收養則是親戚間收養,例如:妹妹收養哥哥的小孩,或者是收養繼子女,如:配偶與他人所生的小孩。

出養:就是當某些家庭發生變故,使得孩子無法和親生父母共同生活時,透過專業機構的安排,替孩子找一個更幸福、美滿的家庭及收養人,讓孩子的生活更有保障,並經過法律的程序,正式辦理收養手續。

服務對象

  • 收養服務: 需設籍於本市,且婚姻關係仍然存續中,年齡需五十歲以下具收養意願的市民,或是年齡超過五十歲但收養意願之市民,需評估是否具備收養孩子的資格,評估內容包括經濟狀況、健康狀況、收養動機、親職功能,並有收養的意願。
  • 出養服務:本市委託安置之棄嬰、被遺棄之兒童、少年或設籍本市具出養意願之市民及其兒童、少年。

 

收養資格

  1. 夫妻共同收養:夫妻其中一方的年齡需大於被收養人20歲以上,則另一方也必需要大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
  2. 收養配偶與他人所生的小孩:收養人的年齡需大於被收養人16歲以上。

收養流程

 法院送件→法院出庭、機構訪視→法院裁定→聲請確定證明→收到確定證明並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收養流程說明

  • 送件:是收養人向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收養
  1. 收養時應備妥之文件
  2. 提出收養聲請狀一份
  3. 收養同意書乙份
  4. 聲請人須備妥收養人與生父母之戶籍謄本各一份。
  5.  財力證明 (如:扣繳憑單、存款證明、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等皆可) 。
  6. 健康檢查表 
  7. 警察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向各縣市警察局申請)
    以上文件備妥後,收養人向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交收發室收件登記。
  • 出庭 : 法院會寄開庭通知書 ,出庭應收 / 出養人雙方皆要出庭,並且攜帶通知書及身份證 (七歲以上之被收養人須親自到庭) 。
  • 當地社會局  或指定之兒童福利機構訪視:法院認可兒童及少年被收養前,應命主管機關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進行訪視,並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 
  •  民事裁定:收到法院認可或駁回 (不認可) 裁定書 如對該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  聲請確定證明:收養裁定為認可者,在收到裁定書十天後至聯合服務處購買狀紙並填寫後遞狀。
  •  辦理收養戶籍登記:收到確定證明之後,就可開始辦理收養戶籍登記。 
     收養人需攜帶裁定書、確定證明書、被收養人之戶口名簿、收養人之戶口名簿、身份證、印章至收養人戶籍所在之戶政單位辦理遷出、遷入及收養登記。若是戶長非收養人任何一方,需攜帶戶長之身份證、印章一同前往。 
     
     

參考資料

嘉義縣政府

台北市政府

兒福聯盟

兒童及少年收養資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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