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作津貼

臨時工作津貼主要是希望能幫助非自願性離職者、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戶、 更生受保護者、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天然災害受災戶等,提供一個臨時工作的機會讓具有這些身份的人賺取生活費,不會因為忽然經濟中斷手足無措。

補助內容

  • 臨時工作津貼
  1.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需要年滿15歲到65歲,還必須要有下列資格:非自願性離職者、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原住民、身心障礙者、生活扶助戶、 更生受保護者、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天然災害受災戶(這是列外一個方案,屬於災後就業)。
  2. 臨時工作津貼是由國家提供工作職缺,以時薪計算(每小時最低基本薪資95元),受到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的規範,臨時工作津貼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而且在兩年內只能領取一次。
  3. 求職者需要先到就業服務站登記,登記後14天還沒能找到工作、找到新工作但薪水沒有達到前工作投保薪資60%、或是新工作地點距離在自己居住的地方離三十公里以上,就可以申請臨時工作津貼。
  4. 申請臨時工作津貼後,如果發生職業傷害,用人單位可以給公傷假,在公傷假不能工作的期間,勞保傷病給付不足部分,由職訓局補足原本領的工作津貼。另外當工作津貼的時間滿後所要離職時,公法救助關係就終止了,所以應該由用人單位辦理勞健保的轉出或退保作業。在這一年之內可享有保險的給付權利。女性生理假的部份,比照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其請假日數併入病假計算。」
  5. 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或不給付臨時工作津貼: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三、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 天然災害工作津貼
  1. 設籍在災區或是居住地受到災區影響,申請人要具有工作能力和工作意願,目前也沒有固定工作。 (內政部所認定的天然災害為颱風、豪雨、地震)
  2. 天然災害工作津貼每小時100元,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最長六個月,工作期間內總工時不得超過1056小時,如果是跨月發的話,在工作初到工作末還是以176小時為限。
  3. 用人單位要幫臨時工作的人辦理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如果不能辦理勞工保險,用人單位應該代替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4. 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或不給付臨時工作津貼:
    (一) 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 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用人單位通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停止其臨時性工作。
    (三) 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終止後,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之其他臨時性工作。
    (四) 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應備文件

  • 臨時工作津貼

求職登記表
臨時工作津貼申請書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同意書
切結書
其他身份證明或相關文件

  • 天然災害工作津貼

切結書
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家屬因天然災害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申請流程

臨時工作津貼流程圖說明:
1. 用人單位提送臨時工作計劃書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2. 受理及審核計畫書
3. 函知所送計畫書審核結果
4. 計畫審核通過後,推介人員至用人單位面談,合適者指派從事臨時性工作
5. 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查核
6. 查核不實則以書面限期改善
7. 未於期限內改善者,終止計畫並書面通知限期繳回津貼
8. 未違反相關規定則按月核撥臨時工作津貼款項
9. 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期滿

天然災害臨時工作津貼流程圖說明:
1. 天然災害形成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認定後隨即啟動天然災害災後就業服務工作
2. 用人單位提送臨時工作計劃書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3. 受理及審核計畫書
4. 函知所送計畫書審核結果
5. 計畫審核通過後,推介受災失業者至用人單位面談,合適者指派從事臨時性工作
6. 計畫執行期間不定期查核
7. 查核不實則以書面限期改善
8. 未於期限內改善者,終止計畫並書面通知限期繳回津貼
9. 未違反相關規定則按月核撥臨時工作津貼款項
10. 臨時工作計畫執行期滿

參考資料

就業福利法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網站
高屏澎東區就業服務中心網站
桃竹苗就業服務中心網站

發表迴響

你的電子郵件位址並不會被公開。 必要欄位標記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