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此福利機制是為了使低收入戶暨弱勢兒童及少年獲得適切之健康照顧,促進其身心正常發展,維護就醫權益,並減輕其家庭負擔。

補助對象

  • 資格符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未滿18歲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 弱勢兒童及少年

補助項目如下

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1.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七歲至十二歲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2. 經訪視評估補助當年度之健保費。如: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
  3.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
  4.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病房費不予補助)。
  5.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6.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7. 其他經訪視評估兒童及少年罹患之疾病未經治療,足以危及生命、健康之必要措施。
    * 此項目的第5、6點需為保護個案且經社工員評估必要補助者。

弱勢兒童及少年

  1. 弱勢兒童及少年經訪視評估認可後補助當年度健保費用。
  2.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及療育訓練費。
  3.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膳食費。
  4.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病房費不予補助)。
  5.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但以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為限。
  6. 為確認身分所作之親子血緣鑑定費用。
  7. 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費用。但以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且由就醫者自行負擔之費用為限。
  8. 其他經訪視評估兒童及少年罹患之疾病未經治療,足以危及生命、健康之必要措施。
    * 此項目第5、6、7點需為保護個案,且經社工員評估必要補助者。

補助標準及方式如下

  • 發展遲緩兒童評估費: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之評估項目,依其檢據之實際金額全額補助(若評估結果非發展遲緩兒童則不予補助)。
  • 七歲至十二歲低收入戶發展遲緩兒童交通費及療育費:
    1. 交通費:補助每人每次最高新台幣二百元。
    2. 療育費:補助健保費不給付而須自付之費用(掛號費除外),補助對象須至合格療育機構或醫療單位接受療育服務,並依其檢據之實際支出金額補助,每人每次最高為新台幣四百元。
    * 交通費和醫療費兩項合計每人每月最高補助新台幣五千元。
  • 協助繳納前未保、中斷和欠繳之全民健康保險費:於每年三月及七月五日前由縣市政府轉至中央健保局確定補助名單,每人以補助一次為原則。
  •  住院期間之看護費、膳食費用:
    1. 看護費用與膳食費用依實際住院天數覈實補助,每日最高補助一千五百元整,每年最高補助三十日。 ,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期間不予補助。
    2. 住院期間經醫療院所開立證明需看護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年最高補助三十日。
  • 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依其實際支出金額檢據補助。
  • 未婚懷孕生產、流產醫療費用: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符合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未補助之費用部份,依其實際支出之金額檢據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補助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 親子血緣鑑定費用:依其實際支出金額檢據補助,每人每年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 無健保投保資格個案之醫療補助費用:全民健康保險有給付項目,並由就醫者自行負擔檢具之實際支出金額限,每人每年最高以新台幣三十萬元為限。

應備文件

  •  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或縣市政府的社工員提出申請
  • 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 領款收據正本
  • 相關之證明文件(含醫藥、看護收據正本)
  • 申請人申請查定表
     

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
 

參考資料

  • 屏東縣社會處
  • 台中市社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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