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設施補助

為推展老人福利,提升老人住屋品質及居住安全,強化家庭照顧功能,並期望協助其於家中自由活動,增進生活自理能力提升居住安全及品質,一方面更能延長其留住家中的時間,避免過早進住機構;另一方面則可方便家庭照顧者提供照顧,減輕照顧負擔。

服務說明

補助改善老人自有或租借之現住屋設施設備,以維護老人生活安全為原則。

申請人得申請補助下列項目之修繕及購置:

一、屋頂防水或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壁癌處理或其他防給排水設施設備。
二、改善衛浴設施、設備:如增擴大衛浴空間面積、加裝安全扶手、防滑地板等。
三、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如設置斜坡道、消除出入口高低差、設置扶手等。(已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輔助器具費用補助者,不予補助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
*上述項目三年內重複申請相同之補助項目者,則該項目不予補助。

申請資格

居住於該縣市半年以上,年齡達六十五歲以上之中低及低收入戶老人。

申請程序

修繕前:申請人將申請的相關交證件交至區公所收件初審,區公所受理申請案件後於五日內將派員訪查是否符合資格,審核通過者區公所會將申請表及相關文件函送縣、市府複審,若符合申請資格則函通知申請人進行修繕,如未核准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補助。
竣工後:申請人應於竣工後七日內檢送修繕中、修繕完成照片各一張及修繕經費發票、收據報請區公所派員驗收,驗收完畢各公所會將前述資料及驗收明細表函送至縣、市府審核,經審核通過將請公所通知申請人檢具本府核准金額收據函送縣、市府辦理請款。

應備文件

自有住宅者

  • 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房屋產權證明文件。
  •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要件(已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免附)。
  • 申請修繕項目之估價單正本一份。
  • 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正本一份。

 租賃房屋者

  • 申請修繕住屋之房屋所有權狀影本一份。
  • 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
  • 三年以上之租賃契約書影本(需有村里長蓋章証明)。
  • 屋主同意修繕書正本一份。
  •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申請要件(已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免附)。
  • 申請修繕項目之估價單正本一份。
  • 申請修繕項目之施工前照片正本一份。

申請住宅安全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備者,應加附下列文件:
1.輔助器具、居家無障礙設備估價單。
2.相關治療師出具評估報告表或由本府委託之照顧服務單位出具訪視紀錄及專業人員評估報告表。

*申請修繕項目之估價單:應詳細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及總價等相關資訊,且應加蓋估價廠商之統一編號章或免用統一編號章與負責人私章。

參考資料

苗栗縣中低收入戶老人住宅設施、設備補助計畫
臺中市社會局
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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