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配偶需求

外籍配偶在台灣係泛指與本國籍人士締結婚姻的非本國籍人士,而外籍新娘則是台灣民間對女性外籍配偶的稱呼,不過「外籍新娘」這名詞有許多人認為,此種稱呼容易將該族群標籤化,因此台灣部分團體希望以新移民女性來替代官方之外籍配偶名稱或民間之外籍新娘俗稱(維基百科,2009)

一、外籍配偶在台居留權等相關需求

外籍配偶結婚來台要取得身分證,主要是以「國籍法」作為外籍配偶國籍歸化的法源依據,如果我們從外籍配偶的國籍取得的過程來看,可以發現其外籍配偶要辦理國籍規劃的過程非常繁複且辦理時間相當長,一般而言外籍配偶如果要取得我國的國民身分證最快也需要3年以上的時間才可能取得在台的永久居留權,而外籍配偶取得台灣身分證的過程大致上需經過幾個階段,首先外籍配偶必須先至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並申請在台的「居留簽證」(本來外籍配偶若想取得居留簽證必須在台居住超過六個月者,不過目前已經改為外籍配偶只要一來台灣就可以取得居留簽證),當取得居留簽證之後,國人配偶需陪同外籍配偶同行至移民署各地的服務站辦理「外僑居留證」,當申請人取得外僑居留證之後的下一個步驟就是申請喪失原屬過的國籍,不過再申請放棄國籍時,有些國家會要求申請人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時,需提供我國可歸化我國國籍之證明,因此若該國有此項要求時,那麼外籍配偶就必須先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若該國未要求此項證明者,則可以省略此步驟的資料申請,另外申請人須注意的部分是要開始申請歸化我國國籍等相關證明時,必須要合法居留於台灣三年以上,且每年居住再台灣的時間都要超過183天以上之事實者才可以提出申請,在此之後的步驟就是申請人必須要向該國的駐華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申請「申請喪失原屬國國籍」,在完成此步驟之後,申請人就可以向該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申請「歸化國籍」並取得「台灣地區的居留證」,當申請人取得台灣地區的居留證且連續居滿一定時間後(自核准日起連續居住一年或連續居留滿兩年且每年居住超過270天以上者),就可以繼續申請「台灣地區的定居證」,當申請人在完成上述各項證明及資格者,就可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登記以及請領國民身分證」,更詳細的資訊民眾請參考「外國籍人士與國人結婚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暨戶籍登記的相關訊息。

外籍配偶在取得身分證的過程至少需要3-5年的時間,而取得外籍配偶能夠取得身分證一個主要的原因在於外籍配偶在台結婚的事實,因此有許多外籍配偶可能會擔心的問題是,如果在取得身分證的過程中,發生與配偶離婚或是配偶死亡的情況時,是否還能繼續留在台灣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一般來說如果外籍配偶居留於台灣的原因(婚姻)已經消失,那麼依規定外籍配偶是不能繼續待在台灣的,不過近幾年來基於人道立場以及現實的考量下,依據入出國移民法的規定外籍配偶在某些狀況下是可以繼續留在台灣生活的:

1.第一種狀況是,如果外籍配偶在未取得身分證之前,其配偶在這段期間之內死亡,外配在其配偶死亡之後,若需要獨自撫養子女或侍奉公婆者,就可以持居留證繼續留在台灣居住,如果外籍配偶沒有子女,還是可以依法申請繼續居留。如果外籍配偶在這段期間內以取得準歸化國籍證明,那麼其配偶還是可以繼續辦理歸化國籍並取得戶籍登記的資格。

2.第二種狀況則是外籍配偶在取得身分證之前與其配偶離婚後的居留問題,外籍配偶在與其配偶離婚之後的居留目的已經隨著婚姻關係結束而消失,通常外配在外僑居留證到期時就必須要回到原屬國家,不過外籍配偶如果在離婚之後取得子女的監護權,或是有其他居留的需要者,還是可以申請繼續居留於台灣,雖然如此,但就目前的狀況而言外籍配偶除了遭受家庭暴力而被判決離婚,可以取得居留權外,因其他原因而離婚的外籍配偶想要繼續留在台灣並不容易,因為外籍配偶因為經濟來源以及子女監護權的取得都相當不容易,且這兩這之間也有明顯的關聯性,因此外籍配偶在離婚之後想要取得繼續台灣的居留權並不容易,這也是相關團體還在努力的地方。

二、外籍配偶相關醫療需求

全民健保是台灣目前相當重要的醫療保險,對於許多人來說全民健保是讓他們能夠有效接受治療的重要因素,因此對於外籍配偶來說是否可以得到健保的保障就顯得相當重要了,政府為了保障外籍配偶也能擁有良好的醫療資源,因此只要外籍配偶如果已經在台灣地區領有相關的居留證明文件,並且在台灣居住已經超過四個月以上,且符合申請的相關規定,那麼其配偶就可以全民健保的相關補助,一般而言這項補助的申請,必須由本國籍的配偶所提出,不過如果外籍配偶因為其配偶的死亡或失蹤超過六個月以上,那麼就可以由外籍配偶本人提出申請,更詳細的資訊民眾可至健保局網站查詢,或撥打健保局的服務專線0800-030-598

除此之外,外籍配偶在尚未設籍且未納入健保前如果懷孕,那麼外籍配偶還可以根據「優生保健措施」申請孕婦的產前檢查費用,政府特別針對申請此項補助的家庭,補助5次的產前檢查費用,每次的補助費用為600元,有需要的民眾可以準備外籍配偶的居留證以及戶口謄本(戶口名簿)到各所在地的衛生所提出申請,衛生所會在核對相關資料後,核發給申請人一份產前檢查紀錄聯(乙式五份),外籍配偶即可在每次產前檢查時帶一張及孕婦手冊至醫療院所接受產前檢查,申請人必須要注意,如果產前紀錄聯遺失,是不能再次補發的,所以申請人應妥善保管好相關資料另外家中如果有懷孕的外籍配偶,那麼其家人也可以幫這些準媽媽們準備由國民健康保險局所提供之各種語言版本的「外籍配偶生育寶健手冊」,讓這些準媽媽們能夠透過他們最熟悉的語言來了解有關各項生育保健的資訊,目前手冊的翻譯版本有英文、印尼、泰國、越南等幾個版本可供民眾下載或索取。

三、外籍配偶相關工作需求

許多研究都顯示,外籍配偶的家庭經濟狀況普遍較差,因此大部分的外籍配偶是否投入職場對於家庭的經濟會很大的影響,而尚未取得身分證的外籍配偶是否可以直接進入台灣的勞動市場呢?事實上依據台灣現行的法律來說,有關外籍配偶工作權的規定會因為外籍配偶其所屬的國籍不同而有不同的規定,一般來說外籍配偶若從「就業服務法」中所規定來看:「凡是持有居留證者即可從事一般性勞動工作」,也就是說,只要是外籍配偶進入台灣且持有居留證,那麼他們就可直接進入台灣的勞動市場工作,不受國籍資格的限制,比較特別的地方是,大陸配偶的部分,因為受限於目前兩個關係的緣故,大陸配偶在台灣合法工作權的規定明顯較其他國籍的外籍配偶嚴格許多,不過經過各個民間團體多年的努力,行政院也已經於20009年放寬大陸配偶在台工作的各項限制,使其減少因法律規定而無法進如勞動市場所造成的各項問題。

四、外籍配偶安全需求

過去有許多的外籍配偶在尚未取得身分證之前,如果遭受到家庭暴力事件時,有大多數的外籍配偶會在取得台灣身分證前選擇忍耐繼續留在原家庭,造成有許多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外籍配偶,無法受到應該有的保護,為此台灣相關法律已經規定,如果確定外籍配偶是因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而被迫離開原屬家庭或婚姻者,是可以繼續留在台灣生活的,希望藉此能讓更多的外籍配偶在遭受家庭暴力時,能更主動尋求協助,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外籍配偶,可向居住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保護令,或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獲家庭暴利暨(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由警察局家庭暴力防治官或防治中心社工員協助聲請,也可以直接撥打「113婦幼保護專線」或是0800-088-885外籍配偶保護諮詢專線,此專線設有英語、越南、印尼、柬埔寨、泰國等五種語言服務人員,提供外籍配偶有關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及兒童少年保護等資訊的諮詢服務,各種語言的服務時段為:英 語:早上08:00~10:00、柬埔寨語:下午2:00~4:00、越南語:早上10:00~12:00、泰國語:下午4:00~6:00、印尼語:中午12:00~下午2:00。另外相關規定也指出,如果發生外籍配偶的證件(護照或居留證)被國人配偶扣留的情況時,可以請警察單位陪同被害人返回期住所將證件取回,如果國人配偶家庭部願意配合警方將其證件交回者,那麼被害人可以進一步填寫「OOO證因遭扣留致無法使用證明書」檢附保護令等相關資料向警察局外事科辦理註銷被扣證件之效力及申請換領新證件。而因為家暴案件而遭其配偶向警方通報為行蹤不明人口時,受害者此時可持家暴證明文件向警察局外事科辦理逕予撤銷協尋。

伍、外籍配偶相關網站

除了上述針對外及配偶所提供的相關資訊外,民眾還可以至外籍配偶資源網了解更多有關的訊息,若還有其他需求者,也可撥打各全台各地外籍配偶家庭服務中心的電話或直接到該中心尋求進一步的協助。

六、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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